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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狗咬伤要赔偿 举证不能输官司
被狗咬伤要赔偿 举证不能输官司
  发布时间:2018-05-14 12:09:45 打印 字号: | |

动物致人损害导致的赔偿纠纷越来越多,但当事人一般很难找到有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因而败诉。市民吴某的腿被狗咬伤了,吴某却没有证据证明他的腿是被被告家的狗咬伤的,因此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 一天下午,吴某到郭某夫妇开的小卖点买香烟,往回走到东房拐角时,一条狗突然撞开绳索咬住吴某小腿,当时吴某没有在意,回到家中用酒精消毒冲血后又打了防疫针,伤愈后找郭某夫妇赔偿未果,请求郭某夫妇赔偿经济损失740元。 而郭某夫妇也有自己的说法:开小卖点,来往人常有,后听吴某和人说,家里的小狗在三个月前将他咬伤,要赔偿他的经济损失,但郭某夫妇认为小狗是在笼子里饲养的,不可能将他咬伤,故不能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原告吴某自诉的其小腿受伤和注射疫苗的事实是存在的,原告腿部有愈合的圆形疤痕,有注射针剂的注射单为凭,但原告没有提交合法的证据证明腿部伤痕是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谁家饲养的什么动物致伤的,故法院驳回了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吴某对自己主张其腿是被告家的狗所咬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但原告并没有提供其腿伤是由被告家狗加害的事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吴某被咬三个月后才找到郭某夫妇,更不能提供被郭某家的狗咬伤的证据,因此输掉了官司。(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太和法院 刘赫瑶

责任编辑:太和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