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酒后砍伤同院租房居住者唐某并致其轻伤,日前,李某在一民房内落网。 据了解,李某相约与同院租房居住的唐某饮酒,酒后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李某用菜刀将唐某面部及右手食指砍伤后逃跑,后唐某被送院治疗。经司法鉴定,唐某面部损伤评定为轻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法院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予以罪行相适应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法官提醒:把酒言欢莫贪杯,好友饮酒应有度,切勿饮酒过量乐极生悲。
(太和法院 刘赫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