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7日,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采取“清晨行动”,将被执行人刘某、哲某夫妻二人带至太和法院,并扣押两辆汽车,被执行人迫于执行压力,当即表示同意卖车并筹款清偿债务,使得两年积案得以顺利执结。 被执行人刘某曾开办砖厂,在经营过程中向王某借款20万元、向岳某借款2万元、欠杨某和崔某货款10万元未还,三人分别起诉到法院,经太和法院调解或判决后,被执行人刘某及其妻子哲某也未履行义务,四人分别于2016年和2017年向太和法院申请执行。法院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总对总”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三件案件均终本结案。按照最高院决战“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部署,太和法院加大了清理终本案件的力度,在线下查询财产时发现了被执行人哲某名下有新登记的车辆,太和法院及时对车辆手续进行查封,并传唤被执行人刘某、哲某到太和法院,但二被执行人拒不到庭,经太和法院执行局研究决定采取“清晨行动”,对二被执行进行依法传唤,如发现车辆进行扣押,2018年5月7日凌晨6点到达被执行人家中,将二被执行人堵在家里,同时发现了被查封手续的车辆,将二被执行人带至法院,并将两辆车辆扣押至法院,经过做被执行人刘某和哲某的工作,二被执行人同意自己联系买家将车辆出售,并将车辆出卖款项27万元由购车者直接交予法院,另外自己又筹款5万余元,申请执行人又放弃了利息部分的主张,使得三件案件顺利执结。
(谈德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