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以案说法】4天6次 “薅羊毛”式超市盗窃获刑!
  发布时间:2021-12-20 11:00:13 打印 字号: | |

  2020年11月1日至4日,被告人王某利伙同被告人李某在锦州市太和区铁合金厂北门附近的某超市,用价格较低商品结账做掩饰,将超市内其他商品藏在棉衣内携带出去的方式盗窃,共实施盗窃六次,盗窃物品总价值人民币651元。近日,太和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薅羊毛”式盗窃案。

案件回放

  2020年11月1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利伙同被告人李某来到位于锦州市太和区铁合金厂北门附近的某超市,以价格较低商品结账做掩饰,王某利将400g熟食排骨、100g熟食花生米、600g熟食香肠、1条洁丽雅6678毛巾、1块108g舒肤佳牌香皂、1盒蓝宝奇牌连脚裤藏在棉衣内盗走,上述物品认定价值为73元。李某将超市内1块108g舒肤佳牌香皂、1瓶400g清扬牌男士沐浴露、1瓶200ml飘柔牌洗发水藏在棉衣内盗走,上述物品认定价值为38元。11月1日下午、11月2日、11月3日、11月4日被告人王某利及李某以同样方式,连续在此家超市把自己想要的货物“顺”回了家。

法院判决

  太和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利、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利、李某构成共同犯罪,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

  王某利、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但考虑被告人身体轻微残疾,生活困难,男方家母、家弟均为精神病患者,所盗均是生活用品,且用于自身生活,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利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二人痛哭流涕,表示一定痛改前非。

法官提醒

  莫伸手,伸手必被抓!贪图小利窃取商品,误以为占得便宜,实则不仅最后需如数退还,更将面临刑罚处罚。上述案件中被告人虽盗取的商品价格不高,但其盗窃次数即构成盗窃罪。

  同时,提醒超市等商家,年关将至,超市对于结账也应加强监管,及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并制止,切实加强人防和技防措施,不要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责任编辑:太和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