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2017年1月26日晚,陈某(被害人,男,殁年24岁)带着酒菜去陪独自居住的舅舅杨某过年。醉酒后,杨某在其住处用电饭锅等物击打外甥陈某的头部等部位,造成陈某重度颅脑损伤及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当场死亡。次日6时许,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案例点睛
1.关于定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杨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关于责任能力
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关于醉酒有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之分,刑法中的规定主要指的是生理性醉酒,应承担刑事责任。病理性醉酒,原则上视同精神病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如果行为人在得知了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历史,预见到自己饮酒后会实施攻击行为,故意饮酒造成危害结果,或者由于饮酒过失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也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杨某案发时处于普通生理性醉酒状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应承担刑事责任。
3.关于量刑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中,杨某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杨某故意杀人并致一人死亡,危害后果严重,鉴于其与被害人系亲属关系,在饮酒后临时起意实施犯罪行为,系偶犯、初犯,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充分考虑了杨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量刑,故对杨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的量刑适当。
案件警示
酒虽好,切不可贪杯,以免给他人、给自己、给家人造成悲剧。本案中,外甥专程来陪舅舅过年,本是欢聚,却因为醉酒而引来如此祸事,害了两家人。
本案提醒我们,要文明饮酒、科学饮酒、健康饮酒,切忌因醉酒酿成惨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