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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普法|化解社会矛盾普法案例选编(五)父子酒后起争执 一时冲动酿悲剧
  发布时间:2021-12-28 09:54:10 打印 字号: | |

案情概要


  2017年3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与其父张某新(被害人,殁年62岁)在家中饮酒时因琐事发生争吵,张某对张某新产生不满,遂趁张某新小便之际,持铁锹把击打张某新头部及身体数下,致张某新当场死亡。而后张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将此事打电话告诉其母亲王某。后经闻讯赶来的村民报案,张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新系重度颅脑损伤、脑疝、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查,侦查机关鉴于张某案发前曾患有精神疾病,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其进行了鉴定,证实被鉴定人案发行为当时无精神异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案例点睛


  1.关于定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张某因琐事对其父产生不满,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2.关于责任能力


  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中,侦查机关鉴于张某案发前曾患有精神疾病,依法委托具备合法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其进行鉴定并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张某案发行为当时无精神异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张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关于量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本案中,张某故意杀人且致人死亡,后果严重,应予严惩。但鉴于本案因家庭矛盾引发,张某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与其他故意杀人案件存在不同,且有多年抑郁症病史,案发后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守护等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予从轻处罚。法院充分考虑了上述情节,对张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量刑适当。


案件警示


  切忌过量饮酒,醉酒不仅伤害身体,还容易使自己的情绪失控,做出令人终生悔恨的事情。本案中,张某与父亲在家中饮酒时因琐事发生争吵,因对父亲有所不满,便借着酒劲将父亲杀害,发生如此惨剧,令人嗟叹不已。值得注意的是,这起案件之所以发生还有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张某有多年抑郁症病史,抑郁症患者很容易因为一些小的事情而引起强烈的情感反应。本案中,如果患者张某及家人对病情有足够的重视并及时进行有效的治疗和监护,就有可能避免悲剧的发生。

  由此可见,心理健康和身体健康都不容忽视。因此,我们在感叹酒精害人的同时,更应该注意孩子的心理健康教育,重视抑郁病症的治疗和监护。


 
来源:辽宁高院
责任编辑:太和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