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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男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 获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22-01-04 15:21:15 打印 字号: | |

   近日,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情回顾


   2019年10月,被告人杨某在与姜某某(另案处理)、马某(另案处理)结识后,得知办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等国家机关证件后出卖,能够得到3000元至5000元的好处费,遂将自己的身份证经姜某某交给马某,在锦州市古塔区注册了名为锦州某某传媒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同时利用上述营业执照办理了对公账户卖给马某,获利5000元的好处费。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其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有话说


   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是指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任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都会影响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法官提醒大家,切莫因贪图小利而触碰法律的红线,通过违法犯罪获得不义之财,终将落得身陷囹圄的可悲下场。


 
责任编辑:太和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