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利益无小事,司法为民落实处。
近日,太和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
案件经过
原告系农民工,2015年原告及其他十几名农民工在被告岳某某承包的某住宅楼工程项目部做混凝土浇筑工作,工程完工后,被告岳某某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后经锦州劳动监察大队处理,工资支付一部分,余下工资多次向被告讨要工资无果。经查,被告岳某某是以被告锦州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义与发包方锦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锦州某某工程总包协议书》,被告岳某某是实际施工人。被告岳某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
太和法院认为,被告岳某某雇佣原告等人从事混凝土浇筑工作,作为雇主,被告岳某某应当依法向提供劳务的原告等人支付相应劳务报酬及利息。此外,被告锦州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被告岳某某,对被告岳某某招用的劳动者原告等人,被告锦州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用工主体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被告岳某某、被告锦州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向原告给付劳务费及以未给付的劳务费及利息。
法官有话说
以实际行动回应群众期盼,捍卫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太和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矛盾纠纷,通过司法护“薪”,解决劳动者“薪”事,为太和区营商环境和就业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官提醒:索要劳动报酬未果,首先要理智处事,可以向当地劳动执法部门举报。确有劳动关系的,可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无劳动关系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用合法合理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