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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反疫情防控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22-04-27 09:43:16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某水产公司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建立进口冷链企业专仓,陈某在该专仓工作。2021年5月26日晚,陈某在工作期间饮酒,并离岗到驻仓监管组办公室,散布疫苗接种不良反应的传言,不听从驻仓监管人员要求其返回岗位的建议,在监管专仓停留二十分钟左右。当晚,驻仓监管组研究决定暂停该专仓运转,责令公司整改。次日,鉴于陈某多次违反工作纪律,且在工会与其谈话中,陈某称“5月26日晚间之事是故意为之后一走了之”,公司决定于2021年5月28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陈某认为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违法,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赔偿金247588.6元,被驳回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陈某在工作期间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公司有权按照单位规章制度处理。同时,陈某作为专仓工作人员,对疫情防控工作和专仓防护管理规程应当明知,但其不能认识错误正确面对,屡次违反工作纪律,符合《职工奖惩制度》规定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情形。且疫情期间某水产公司从严管理,是当前国家疫情防控的需要。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官提醒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制度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故意违反疫情防控规章制度,并散播涉及疫情的不实传言,给公司造成损失,亦给疫情防控带来隐患,劳动者应自行承担相应的不良后果。


 
来源:日照市东港区法院
责任编辑:太和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