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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普法|合伙办园引纠纷 法官调解促和谐
  发布时间:2022-10-08 09:57:41 打印 字号: | |

  近日,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顺利调解一起标的额130余万元的退伙纠纷。


  2021年8月,刘某、李某、陈某合伙经营某幼儿园,三方签订了合伙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了各方出资金额和占股,并约定由被告刘某负责幼儿园筹备开设及后期经营管理工作。协议签订后,原告李某将130万元汇给刘某,并签订了解除入股协议一份,载明李某出资的130万元,由刘某全额退还并约定利息,但由于刘某资金周转困难,无法一次性支付,承诺每月按0.825%支付后续利息。之后,李某多次向刘某催讨该笔款项,刘某一直未予支付,遂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系多年好友,且双方对合伙、退伙及退伙款均无异议,只是被告资金周转困难且碍于面子,暂时无法一次性归还退伙款,且幼儿园仍在正常经营,如果直接作出判决,不仅不利于修复双方关系,而且有可能造成更多的社会矛盾,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法官抓住案件症结,从情、理、法等方面入手,耐心劝导、释法析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双方还解开了心结,化解了矛盾,一起退伙纠纷顺利化解。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太和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