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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普法|公共道路遗撒物品致人受伤 谁来担责
  发布时间:2022-10-08 09:58:23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刘某某诉某建工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2022年1月上午,刘某某穿雨衣驾驶摩托车经过某路段时,被遗撒在路上的渣土绊倒致伤,后经确定渣土系某建工公司运输渣土的车辆途经该路段时遗撒。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刘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其相关损失共计4万余元。


  案件经过审理查明,某建工公司运输渣土的车辆在经过涉事路段时,有渣土掉落在该路段,后刘某某驾车经过该路段时,被渣土绊倒致伤。


  法院审理认为,该建工公司在运输渣土等材料时,未采取有效封盖措施,导致渣土遗撒并致使刘某某受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刘某某没有驾驶证驾驶摩托车,在行进过程中疏于观察路况,未注意自身安全,自身亦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建工公司承担25%的责任,刘某某自身承担75%的责任,建工公司已支付1.1万余元,还应支付280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息诉服判,赔偿款项现已支付到位。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太和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