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广华寺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被告雷某当场一次性给付原告赔偿款12万元。
案情回顾
雷某从事水蛭养殖,2021年9月,雷某雇请卢某等6人在家中串水蛭,9月11日,卢某在工作中,被串水蛭用的铁丝刺伤右眼,致右眼失明。后经鉴定机构鉴定,卢某伤情构成七级伤残,卢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雷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四十余万元。
受理该案件后,承办法官耐心听取双方意见,并及时就法律关系、责任划分等争议焦点向双方释明,从妥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角度出发,积极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和雷某所在村委会干部一起前往雷某家中,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至此,该案得以圆满解决,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今后,潜江法院将进一步发挥人民法庭作用,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矛盾纠纷源头治理的独特优势,最大限度把纠纷发现在萌芽、化解在基层、消减在诉前,争当“共同缔造”生力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