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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普法|邻里失和堵出路 法院判决排除妨害
  发布时间:2022-12-09 09:50:09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桃川法庭开庭审理了原告周某与被告宋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宋某搬走障碍物。


  1984年,原告周某与生产队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以5225元的价格购买生产队的旧仓库、灰厂、房屋共五间,房屋东向第九生产队的晒谷坪,南向第十生产队办公室,北向第十生产队晒谷坪。”2012年,居住在原告屋后的被告宋某,在原告大门口前的晒谷坪上,堆放了沙石、水泥砖块等障碍物。2013年8月,原告改建新房,因被告堆放的水泥砖块妨害原告出行,原、被告为此发生纠纷,经村委、司法所等多方调解无效后,原告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作为房前屋后邻居,应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长期将障碍物堆放在原告屋前用于公共通行的晒谷坪上,妨害了原告的通行权,妨害了原告对其所有的房屋的使用权。被告辨称的原告未建新房前就已堆放了水泥砖块的主张,并不足以对抗原告的物权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太和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