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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普法|男子偷渡境外从事电信网络诈骗获刑六年
  发布时间:2023-02-06 14:29:00 打印 字号: | |

明知他人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提供银行卡进行转账,接收被诈骗资金四十余万元。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邓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被告人邓某某偷渡到缅甸,与他人一起从事电信网络诈骗。2020年11月,同伙吴某某以“苏寒”为昵称,通过网络交友的方式取得被害人周某某信任,诱骗周某某在“某某外汇”APP充值投资,邓某某明知周某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收集银行卡接收转移诈骗资金,共接收转移被害人周某某被诈骗资金共4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提供银行卡进行转账,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系从犯、累犯,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