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李某甲和李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和有期徒刑八个月。同时判令由被告人李某甲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某人民币11053.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9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王某在“袁州区城东某餐饮店”因饭店出租一事产生纠纷,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人李某甲打电话将被告人李某乙叫过来后,双方意见不合,被告人李某甲再次与被害人王某发生争吵,被害人王某用矿泉水瓶砸了被告人李某甲一下,被告人李某甲遂与被害人王某使用拳脚互殴,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李某乙拿一张木凳砸了被害人王某,并在被告人李某甲按住被害人王某的过程中,用脚踢踹了王某,之后,被告人李某甲仍持续对被害人王某进行殴打,致被害人王某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左侧6、7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1年10月5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22年4月29日,被告人李某乙的家属与被害人王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按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王某的谅解。
另查明,被害人王某案发前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袁州区城东某餐饮店。被害人王某受伤后,住院治疗20天,花费医疗费14080.7元;期间,被害人王某于2021年9月12日至9月13日,在南昌进行诊疗、检查,花费医疗费、检查费907元。
另又查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均因犯危险驾驶罪,曾于2021年3月10日被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各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因被告人李某乙已经按协议赔偿了其经济损失,自愿撤回对被告人李某乙的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属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乙已赔偿被害人王某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系共同侵权人,依法应承担同等赔偿责任,对法院确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的上述各项经济损失,应各承担50%。被告人李某乙已经履行其赔偿责任,其自愿赔偿的超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部分金额,可作为补偿款,给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故被告人李某甲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人民币11053.5元。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