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案件普法|偷开车辆连撞7人 精神疾病患者获刑十一年
  发布时间:2023-03-03 09:43:1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精神疾病患者偷开车辆连撞数人的案件。被告人娄某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2022年5月14日,娄某沿原祝线步行至某装饰店处时,看见一辆面包车停放在店门口,车门未锁钥匙未拔,便驾驶该车沿原祝线自东向西行驶。刚开出200米时,就撞到前方两辆电动车,娄某仍未停车,向前继续行驶,又将站在路边的环卫工人孙某等5人撞翻后弃车逃逸,最终被路人追上并控制。该事故造成娄某本人等7人受伤,其中贺某、孙某、孙某芬等三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原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娄某无证偷开他人机动车,造成三人死亡、四人受伤以及车辆损毁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医学鉴定,娄某在作案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释法


我国法律将精神疾病患者按病症轻重分为完全、部分、间歇性丧失辨认或者自控行为能力三大类,相应地对于疾病患者犯罪的处罚也分为三种情况,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


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即被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精神病人发病时的犯罪,才不负刑事责任。


是否完全丧失辨认或自控行为能力,就要对案件通过审判进行全面综合评判。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即被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间歇性精神病人(间歇性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