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
2022年7月底,被告人胡某、赵某商议,假借以军人身份到福建以售卖鞋子为由骗取钱财。随后,胡某找来被告人孙某,赵某找来被告人邹某,四人准备好迷彩服、军绿色臂章、士官证皮套等服饰后,胡某携妻子被告人王某与孙某、赵某与邹某分别驾驶两部轿车,到达福建省福州市、莆田市、泉州市、漳州市、厦门市、三明市辖区内路边,利用群众对军人的信任,以需要为部队领导购买生日礼物、烟酒等为由,向群众售卖由胡某购来的劣质皮鞋。期间,胡某联系来的被告人李某到福州后,受雇于赵某冒充军人售卖鞋子。在售卖鞋子过程中,六名被告人分为两组各自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胡某、赵某各自负责一组,同时由胡某找商家统一购买鞋子,并提供给赵某。所获取的非法所得归胡某、赵某各自所有,再由胡某支付工资给孙某,赵某支付工资给李某、邹某。
2022年8月23日,被告人胡某、赵某、李某、邹某、王某、孙某在三明市三元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缴款12400元至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作为其与其丈夫胡某及孙某三人退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赵某、李某、邹某、王某、孙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冒充军人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六被告人均积极参与犯罪,不划分主从犯,但被告人李某、邹某、王某、孙某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轻,可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有无前科劣迹、退赔情况、悔罪表现等,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赵某、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王某、孙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