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
一桩案,能彰显法治道理。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小案大道理 时代新风尚”栏目,带您一起回顾那些熠熠生辉的“小案”,回味那些蕴含其中的“道理”,共同感受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所弘扬的公平正义正能量。本期为您带来的是一起因交通事故主张误工费案。
雨湖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受害人是否有权主张误工费的判定,在于是否具有劳动能力,不能机械地以法定退休年龄界定,而应以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为依据。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具有劳动能力并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老年人,应结合老年人的身体状态、劳动能力、收入情况等案件相关事实综合考量。本案事故发生时,刘某年满73岁,虽然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根据其提交的一系列证据能够证明,她在事故发生前仍具有劳动能力并通过卖菜获取收入来源,其有权就遭受损害而产生的误工损失要求赔偿。据此,一审法院根据湖南省交通安全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刘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7341.81元。保险公司就一审法院支持刘某误工费不服提起上诉,经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