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0”是当下流行的网络用语,谐音代表“我爱你”,每年的5月20日也成了约定俗成的网络情人节,情侣们用“520”“999”“1314”等金额的红包相互转账表达心意。
近年来,法院也受理了不少情侣分手后将恋爱期间的“520”“999”“1314”转账作为借款或者彩礼主张返还的案件。这种代表特殊意义或者特定节日的转账红包能否支持返还?这里面还真有说道。
是“借”还是“赠”,结果大不同
※关键词
单身人士、追求不成
案例一:双方签借条,本金利息都得还
原告冯某(男)与被告周某(女)系网友。冯某想要追求周某。2021年5月至11月期间,冯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周某转款总计32677元(多笔转账为520元、999元、1314元),转账说明载明“恋爱经费”“借款”“一生一世”“我爱你”“你急着用就算我借你的吧”等内容。后双方未确立实质性恋爱关系,冯某表示不想在一起就还钱,周某表示愿意偿还。
后冯某与周某通过“腾讯电签”的方式签订《个人借条》1份,载明周某向冯某借本金32677元,自2021年12月15日开始于每月15日按月付息,2022年12月31日前归还。事后冯某向周某催要借款,周某偿还借款本金500元后,未偿还剩余借款,故冯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冯某与被告周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转账说明中虽然多处载明“恋爱经费”等内容,但是鉴于本案中双方并未实际建立恋爱关系,且双方通过签订电子借条的方式对借款予以认可,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以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给予支持。
案例二:“异地恋”转账,返还95%
2015年11月,宋某某通过微信群与苏某相识,之后双方感情逐渐加深,并于2016年秋天确立恋爱关系。2017年1月初至2019年5月初,宋某某向苏某转账69笔,共计转款16万余元。双方分别居住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和沈阳市,实际见面2次。2019年6月初,苏某向宋某某提出自己不想再继续相处,后结束恋爱关系。宋某某要求苏某返还恋爱期间其支付的款项,苏某拒绝返还,宋某某起诉至法院。
两审法院均认为,恋爱关系是成年单身男女社会交往过程中的特殊感情关系,恋爱关系存续期间的赠与属于不同于一般赠与的特殊赠与,即目的赠与,是指当事人基于缔结婚姻关系或者共同生活的目的,应当视为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恋人之间维持恋爱关系、表达情感并且没有超出日常交往合理范围的必要支出,不应予以返还;明显超出“日常人情交往的范畴”,不属于恋爱期间的合理性支出部分依法应当予以返还,最终判决苏某返还赠与款项中的95%,即15万余元。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情侣之间相互进行财产赠与的情况普遍存在,容易将借款与赠与混淆。在案例一中,法院在认定双方是否形成实际欠款关系时,首先审查了双方是否有借贷合意的达成,其次审查的是双方是否有款项实际交付的事实。
在案例二中,法院对于双方财务往来是否符合恋爱关系的合理经济支出进行了审查。该案有一特殊点在于:双方长期异地,不存在为共同生活而发生的共同消费性支出。且该案转款次数多、数额较大,具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法院判决对于超出日常人情交往范畴的较大支出部分应予以返还。
若情侣之间发生借贷行为,应尽可能保留书面证据,最好写有借条,如有利息和还款期限的预期,也应尽量在借条中明确。款项支付应尽量采取转账方式,以便留存凭证。
已经结婚了,转账应避嫌
※关键词
已婚人士、妻子提起诉讼
案例三:女同事收红包,法院判决应返还
赵某(男)与贺某(女)为同事关系,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期间,赵某多次向贺某转款(包含5月20日以及贺某生日),每次转款数额不等,最低数额5.2元,最高数额10000元,合计25062.62元,同一期间,贺某通过支付宝向赵某转账20000元。
随后,赵某妻子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贺某返还5062.62元,同时向法院提交载明“本人赵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于2016年10月和别的女人(贺某)多次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保证书一份。
案件经一审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关于5062.62元的性质,赵某、贺某认为该款项并非赠与款,而是业务提成,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赵某在与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贺某赠与款项5062.62元,实际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处分,故判决贺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张某返还5062.62元。
案例四:人情往来有原因,法院判定不用还
钱某(男)与谢某某(女)为同事关系,2019年8月至2021年8月期间,钱某向谢某某发送微信红包17个,金额2629.48元;2020年1月至2021年5月期间,谢某某向钱某发送微信红包9个,金额1814.86元。其中特殊含义金额较多,如99.99元、131.4元、520元等等。2015年8月至2021年10月期间,钱某向谢某某微信转账11笔,金额27275元;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谢某某向钱某微信转账5笔,金额16864.99元。在这期间的微信转账中,多带有“纪念币钞兑换”“吃”“生日快乐”“同喜”等转账说明。
钱某妻子周某以谢某某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且违背了公序良俗为由要求谢某某返还款项。
二审法院认为,钱某与谢某某在微信记录中确有在特殊的日期发送具有特殊含义的红包或者转账的不妥当的情形,但仅有该证据尚不足证明钱某与谢某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在往来微信红包、转账记录备注则显示二人之间还存在购买纪念币、请客吃饭、人情往来等情形,且二人之间的转账时间跨度较长且金额并不巨大,依据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钱某向谢某某的转款侵害了周某作为配偶的财产权,故周某要求返还款项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
法官说法
并非所有特殊含义的红包发送后,配偶都能以发送红包是赠与行为,因侵犯配偶财产权而要求返还,具体应当视情况而定。
此类案件,一方配偶往往以另一方与第三人之间转款是赠与,二人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违反公序良俗为由,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从而实现返还财产的目的。
案例四中,转账大多是有来有往且数额基本相当,因此无法认定第三人是无偿接受财产,就不能认定构成赠与。此时配偶以此为由提起返还财产之诉,很难得到支持。而案例三中,如果是单方接受赠与,此时已婚男士仍在特殊的日子发送特殊含义的红包,发送的红包涉及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无偿处分财产给异性第三人,且金额存在一般意义上的特殊含义,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损害了另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此种赠与行为应当给予法律上的负面评价,确定无效,财产应当向配偶返还。同事、朋友之间还是少些暧昧,避免纠纷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