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
不乏存在花钱找人办入学、
花钱找人办工作、
花钱找人办理退休等情况,
当钱花出去事情没办成时,
花出去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典型案例(一)
每到求职季,人才市场鱼龙混杂,不法分子利用求职者的焦虑情绪,打着“门路广”“关系硬”的幌子,引诱其坠入“内部渠道”的诈骗陷阱。2022年9月8日,琅琊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诈骗罪案件,被告人毛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21年11月,被害人王某与毛某结识,并听说其在卷烟厂“有关系”,能安排他人进入卷烟厂工作。为给妻子、弟弟谋得“好工作”,在毛某的安排下,王某先后分六次转给毛某共计57888元的“人情费”“中介费”。后王某的弟弟又转给毛某1000元的“工装费”。然而钱花了,“上班”通知却遥遥无期。心急的王某便想向毛某了解情况,却发现自己已被毛某“拉黑”。此时的王某才如梦初醒,连忙向琅琊公安分局报了案。2022年1月,毛某被琅琊公安分局抓获归案。案发后,毛某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对毛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考量各种因素,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
近年来,各种涉及求职的骗局屡见不鲜,因托人找工作而被诈骗钱财的事情也时有发生。部分求职者不惜花重金“托关系”“走后门”的心理,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大家在找工作时一定要选择正规平台和正规渠道,不要轻信“内部关系”。切勿因贪“捷径”而陷入圈套!
典型案例(二)
原告张某诉称,其系某单位的临时工,2018年,被告王某称可委托他人帮助张某转为该单位的正式职工,但需张某支付费用10万元,若办理不成,该笔款项可退还给原告。
2018年10月,张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10万元,但王某未为张某办理成功,亦未向张某退还10万元。2020年,张某要求王某补签了收条,王某同意退还张某上述款项,但一直推诿,至今未予退还。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委托被告王某为其安置正式工工作,为此向被告支付费用10万元,但王某至今未安置成功的事实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张某企图通过托人、找关系的方式实现就业,并为此向被告支付10万元,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该民事法律行为应属无效,王某基于该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现张某要求王某返还10万元款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原告张某通过非正当方式委托被告安置工作的行为亦存在过错,故对于原告张某要求被告王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民法虽然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对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仍严格加以约束,如有违反,必然无效。此类花钱托人办事的行为系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此行为助长了社会不正之风,为部分人员索要财物创造了便利条件,扰乱了社会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本案虽然支持了原告要求返还费用10万元的主张,但因被告消极返还上述款项且不确定其是否具备返还能力,原告能否顺利收回花出去的钱未可知。故在日常生活中,大家面对找关系办事的情况应坚决说“不”,不心存侥幸心理,不做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事情,避免造成财产损失或更严重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