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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分手后用私密视频敲诈前女友,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3-05-30 08:33:59 打印 字号: | |

相爱时浓情蜜意图片

分手后“裸照”相挟图片

若顾忌颜面不敢声张

只会助长犯罪分子的气焰!


案例一

2018年9月,在一家旅行社工作的郑某结识了女子刘某,二人很快发展成了男女朋友。后来,刘某也将自己的一些朋友介绍给了郑某,方便他从事旅游业务,但是好景不长,2019年,二人分手,还互相删除了微信好友。

据郑某反映,分手后他还一直有点不甘心,可已经被删除好友的他,想再联系刘某已联系不上了,但郑某还可以联系上刘某的其他朋友。

2020年的一天,郑某直接把一段视频发给了刘某的朋友阿欣(化名)。这是一段郑某与刘某的私密视频,是之前两人还是男女朋友时拍的。他知道,阿欣一定会将视频转给刘某。

收到视频后深感震惊的阿欣又转给了刘某,愤怒的刘某马上联系了郑某,一阵交涉后,郑某提出了要求,“拿2万块钱来吧,不然我会把这些视频发给你的各个朋友。”“我手上还有一些视频,会慢慢公布的。”“收到钱后我就把这些视频删除。”

为了自己的那些视频不再外泄,刘某不得不答应郑某,向他转了2万块。后来,阿欣获悉此事,鼓励并陪同刘某报了警。2021年5月,郑某被抓获,一切认罪认罚,将钱退给了刘某并恳请刘某原谅他。

2021年9月,罗湖区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依法对郑某提起公诉。考虑到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事后,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决郑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说法

现实中,也有发生过多起此类案件。情侣分手后,一方拿私密照片、视频等找另一方索要钱财,答应收到钱后便删除照片或视频,结果却是一次又一次索要钱财,金额甚至高达百万元,对方饱受财产与精神上的双重折磨,最后不得不报警才终结此事。


该类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索财

拿出之前拍摄的照片、视频,以公开或发送某人某群体相威胁,索要“分手费”“补偿费”“青春损失费”等,此种做法涉嫌敲诈勒索罪。

◆要求继续发生性关系

分手之后,拿出之前拍摄的私密照片、视频等,要挟对方继续发生性关系,这种做法涉嫌强奸罪。

◆泄愤或炫耀

有些人分手后一直愤愤不平,于是将之前拍摄的私密照片、视频,发到网站、微信群或四处传播。这种做法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


案例二

2021年1月,小吴和小南相识并恋爱,恋爱期间小吴拍下小南“裸照”。相处半年后两人分手,本该一别两宽,但2022年1月小吴的一个电话,打破了小南家宁静的生活。

小吴以手中小南的“裸照”相威胁,索要钱财,并声称如不给,就将照片发到网上,并贴到小南家附近。小南父母顾忌女儿声誉,为保全颜面给了小吴3000元,小吴承诺删除照片。

本以为事情到此结束,但尝到甜头的小吴并未就此罢休。不到几天,3000元挥霍殆尽,小吴又再次要挟小南索要钱财。见小南不愿付钱,小吴便捏造有关小南的色情信息

发布到网上,并截图给小南父亲。小吴又捏造小南家庭式卖淫信息,附带将小南父亲的联系方式打印成广告照片,投放到小南家大门口。小南家人这才意识到,忍气吞声会越陷越深,继续给钱无疑是无底洞,遂选择报警……


调查审理

河南省睢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规定,判处小吴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偿还被害人经济损失3000元。


法官提醒

当今时代

婚恋自由却“爱恨随意”

恋爱期间柔情似水

但也要保留自尊底线

以防一旦分手

给“渣男”留下把柄

如遇到“裸照”敲诈

忍一时并不会风平浪静

退一步并不能海阔天空

遭遇此劫,绝不姑息

果断报警,断绝后患


 
来源:辽宁普法综合人民日报、央视网、中国普法、中央政法委长安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太和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