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容易相处难
并非所有的恋人
都能走进婚姻的殿堂
出于各种原因
双方未能缔结婚姻而生育的子女
即为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
在法律地位、享受权利方面是否相同?
抚养费又该谁来承担呢?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典型案例(一)
宋先生和李女士在2012年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两人如胶似漆。不久后,他们的孩子出生了,然而因多种原因,两人并未领取结婚证,步入婚姻殿堂。孩子出生后便一直跟随其母亲李女士生活。
2014年1月,宋先生与李女士签订协议,约定:宋先生在支付李女士8000元后,对孩子不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李女士不得就孩子的抚养费用及抚养权再次向宋先生主张任何法律上的权利。
后来双方均另立家庭。宋先生在给付8000元后再未履行相关抚养义务。
随着孩子的不断长大,教育、生活等各项费用开支逐渐增多,李女士感觉生活压力日渐沉重,认为宋先生也有抚养孩子的义务,故孩子将宋先生诉讼在案。
法院判决
按照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本案中,宋先生与李女士虽然约定宋先生支付8000元后,不再就抚养费向其主张法律上的权利。但当时孩子刚出生几个月,现如今已过去多年,宋先生已支付的抚养费明显不能维持孩子的生活,也未直接抚养尽到抚养义务,所以应当负担相应的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
法官说法
抚养孩子是为人父母双方的责任,任何一方都没有理由推卸责任。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婚恋观更为开放,非婚生子女的数量持续增长。虽然法律对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视同仁,但并不意味着法律鼓励、提倡未婚生育。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例反映出非婚生子女在成长中往往缺乏健康和谐的生活环境。因此,男女双方应当慎重对待婚姻,建立合法夫妻关系,维系和睦家庭生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典型案例(二)
张某和王某相识相恋,海誓山盟、相伴终生,谁料感情来得快、去得也快,分手后张某怀孕并告知王某。王某承诺会竭力抚养,张某顺利产下一女,随着时间的推移,王某不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其女儿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每年支付抚养费,直到十八周岁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本案中,王某作为原告的父亲拒绝继续履行抚养义务,其未成年女儿有要求其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王某应当负担相应的抚养费,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根据当地消费水平,判决王某每月10日前支付原告当月抚养费600元直至原告18周岁止。
法官说法
抚养孩子是父母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不因父母双方是否缔结婚姻而改变。但值得注意的是,非婚生子女虽然能够得到法律保护,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但其在成长过程中,身心健康难免受到影响。因此作为父母应正确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多从保护孩子的角度出发,妥善处理感情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