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顾名思义,就是通过口述的方式安排自己去世后财产如何处理的一种遗嘱形式。根据民法典第1138条的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也就是说,口头遗嘱并非常态,是有适用情节的要求的,即只有在危急情况下口述的遗嘱才能成为口头遗嘱,且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而且在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有能力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就自动失效了。
举例来说,某人在手术前在两名医生见证下订立口头遗嘱,如果术后陷入昏迷或者去世,那么口头遗嘱即有效,如果术后康复,则口头遗嘱自动失效,在康复后因故去世的,不能再按照之前的口头遗嘱处理遗产,如果没有订立新的遗嘱,则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
下面再来学习两个案例
更好的理解口头遗嘱的适用
案例一
老夫妻俩育有一儿一女,两人有夫妻共有房屋一套,老头去世后,各方未处理房产,女儿移民澳大利亚,老太太晚年都和儿子及孙女、孙女婿在一起生活。后老太太也去世,子女因房屋的分割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儿子认为,老太太生前多次明确表示房屋留给儿子,不给女儿,且女儿没有对母亲尽赡养义务,不应分得遗产。老太太的邻居出庭作证,证明老太太和儿子及孙女、孙女婿一起居住十余年,生前曾和她说过几次称女儿不孝顺,没养她,她的房子要留给儿子,邻居表示没有见过老太太的女儿。老太太孙女的朋友出庭作证,证明曾协助老太太孙女照顾住院的老太太,老太太多次和她说过女儿不孝顺,房子要留给儿子。
法院认为,老太太生前在非紧急情况下所作的口头表述不符合口头遗嘱的法律要件,不能作为口头遗嘱,鉴于老头老太太都没有订立遗嘱,因此判决夫妻俩的共有房屋按照法定继承由子女继承,由于儿子确实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依法应予以多分。最后判决儿子获得房产的62%,女儿获得38%。
从上面这个案例可以看到,日常的口头陈述是不能视为口头遗嘱的,我们一定要用合法的法律形式订立遗嘱才能让遗产的处理最大程度地体现自己的真实意志。
案例二
马某某与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系兄弟姐妹,马某某排行最小,父母生前一直与其共同居住,父母过世后遗留下北房4间,马某某一直占用。
2020年8月间,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以法定继承纠纷为由,将四弟马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父母的遗产北房四间。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父、马母在未留有遗嘱的情况下,涉案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的兄弟姐妹四人均有权利继承遗产。
因老大、老三均已分家另过,并且在本市另分有宅基地,故对二人要求分割诉争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老四长期与父母共同居住,未另分配宅基地;老二久居本村,但未分配宅基地。
从保障当事人居住权的角度,法院一审判决涉案北房四间中,东侧两间由老二马某乙继承,西侧两间房屋由老四马某某继承,本案判决后老大马某甲、老三马某丙可另诉主张房屋折价款。
马某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原审对诉争房屋依照法定继承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以父母去世前留有口头遗嘱由,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提交了其朋友、婶婶、叔叔、姐姐、姑姑等人出具的书面证明以及视频,证明其父母去世前曾和以上人说过身后将北房四间和宅基地都归马某某一人所有。
法院再审认为,马某某所述“口头遗嘱”不符合口头遗嘱的法律规定,所提“口头遗嘱”的证据不能推翻原审判决,不符合应予再审的情形,裁定驳回马某某的再审申请。
之后,马某某以父母留有口头遗嘱、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争议焦点
“口头遗嘱”是否有效?
马某某所称“口头遗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口头遗嘱条件?其所提交证据能否证明其父母立有口头遗嘱?根据民法典第1138条之规定,口头遗嘱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口头遗嘱只有遗嘱人遇到危急情况,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订立。危急情况一般指遗嘱人突患危及生命的疾病或突发了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爆发了战争等,导致遗嘱人在客观上无法或没有能力以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公证等其他方式订立遗嘱的情况。
第二,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即遗嘱的受益人、遗产的分配原则、遗嘱执行人等内容都是遗嘱人口头表达的。
第三,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人数应是两人以上,且应是无利害关系的人员,即不能是无民事责任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见证人应亲自全程参与遗嘱人订立遗嘱的过程。
第四,危急情况解除后,口头遗嘱的前提条件即已消灭,其先期所立口头遗嘱无效。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该尽快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订立遗嘱,否则无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发生时只能按法定继承规则进行继承。
监督结果
不支持马某某监督申请
显然,依据上述民法典之规定,本案中马某某所提交的“口头遗嘱”的证据,首先不能证明存在口头遗嘱成立的“危急情况”前提条件,其次不能证明上述人员系见证口头遗嘱全过程的见证人,故不能证明其父母立有口头遗嘱的事实存在,亦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
最终,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判决并无不当,马某某的监督申请不符合监督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作出不支持马某某监督申请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