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
涉及家庭财产利益的分配
是家庭矛盾纠纷的症结所在
困扰着不少家庭
关系着家庭和睦与否
家住广州市黄埔区的黄某娣
在丈夫离世后
自己承担起照顾公婆的家庭重担
她有权继承老人的遗产吗?
黄某娣与龙某均为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小泉、小华两名子女。黄某娣的公婆龙某杜与汤某媚还育有一女程某容,二人作为某经济合作社原社员均享有社区股200股。2006年、2009年、2018年,龙某均、龙某杜、汤某媚先后离世,且均未立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龙某杜、汤某媚名下的社区股未进行分配,对此,程某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龙某杜、汤某媚名下社区股及分红。
黄埔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龙某杜、汤某媚名下的社区股及分红分成三份由程某容、黄某娣各继承一份,小泉、小华代位继承一份,由于分红款43200元款项已由黄某娣领取,故黄某娣应向程某容返还14400元,并驳回原告程某容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继承纠纷案件,被继承人龙某杜、汤某媚生前未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对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程某容、龙某均尚未成年时,随其母亲汤某媚与继父龙某杜共同生活,汤某媚与龙某杜共同抚养程某容、龙某均,双方建立扶养关系,故程某容、龙某均为汤某媚与龙某杜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被继承人龙某杜于2009年4月16日去世,汤某媚于2018年10月24日去世,而俩被继承人的儿子龙某均于2006年6月5日死亡,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故龙某均的子女即被告小泉、小华可代位继承。
关于被告黄某娣是否可以作为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被继承人龙某杜、汤某媚的儿子龙某均意外死亡后,黄某娣作为儿媳与其公婆龙某杜、汤某媚共同居住生活或居住在附近距离十几米处,龙某均去世后,其在共同生活期间对龙某杜、汤某媚提供了主要扶养帮助,且该种扶养具有长期性和经常性,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被告黄某娣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关于程某容并非经济合作社的成员,可否继承被继承人遗留的股权。法院认为,虽然经济合作社对股权实行固化,“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但是在龙某杜、汤某媚去世后,其子女作为继承人,有权继承龙某杜、汤某媚遗留的财产。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能被协议或者章程剥夺,程某容虽然不是被继承人所在社区成员,但其有权继承父母遗留的财产。
法院认为,认定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有助于鼓励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赡养老人,增进家庭和睦。
其他案例
张先生与李太太有一子、四女。某年,其子不幸去世,此后二老一直与儿媳王某和孙女张某共同生活在二老所有的位于某小区的房屋内。10年后,张先生与李太太相继去世,留下该房屋。二老的四个女儿认为该遗产应由她们四人平分,要求王某尽快搬离,王某提出其在二老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理应分得二老遗产。王某的要求合法吗?
丧偶儿媳可以继承公婆遗产,儿媳在丧偶之后无论是否改嫁,只要仍然对公婆履行了赡养义务,就可以继承公婆的遗产。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一般情况下,丧偶的儿媳对公、婆的遗产是没有继承权的。但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都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哪些不能纳入遗产的范围
1.国家或集体职工因公死亡,革命军人牺牲或病故、公民因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而死亡时,给予受该死者生前抚育、扶助和赡养的家属一定金额的抚恤费和其他生活补助费。因为这些抚恤费,其性质并不是对死者个人利益的经济补偿,而是国家对死者特定家属所给予的精神慰籍和物质帮助,应由有关人员直接享受,不属于死者遗留的个人财产。
2.人身保险金。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如果指定了第三人为其人身保险合同的收益人时,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收益人可直接请求保险人向其支付保险金,该保险金不列入被保险人遗产范围。找法网提醒您,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的,该保险金仍属被保险人遗产范围内。
遗产分割的方式有哪些
1.实物分割。遗产分割在不违反分割原则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适用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对可分物,可以作总体的实物分割。但对不可分物,则不能作总体的分割,只能作个体的分割。
2.变价分割。对不宜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将其变卖,换取价金,再由各继承人按照自己应得的遗产份额的比例,对价金进行分割,各自取得与应得遗产份额相对应的价金。
关于遗产的其他多种问题
问:孙子可以继承爷爷的遗产吗?
答: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孙子女不是法定继承人,无法“理所当然”地法定继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遗产。但这不表明孙子就不可能继承爷爷的遗产,当发生第1128条代位继承的情形,也就是当爸爸先于爷爷死亡时,孙子就可以代替爸爸继承爷爷的遗产。
【法条】
《民法典》第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1128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问:谁能多分配遗产?
答:一般情况下,在分配遗产份额时,是按照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当出现不一般的情况,包括存在部分或某个继承人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多分遗产;此外,当各继承人在扶养义务的承担上存在明显差异的,遗产分配份额也要有所差异化,如对于贴身照料、尽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对于不闻不问、有能力扶养却从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如此才算公平。这种遗产分配份额上的区别,实质上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
【法条】
《民法典》第1130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问:表妹可以分得表哥遗产吗?
答:表妹再亲,亦非法定继承人,是无法通过法定继承方式获得表哥遗产的。但是,若表哥生前是由表妹照料其生活起居、尽扶养义务的,那么表妹此时可以主张分配表哥的遗产。法律这般规定,有利于鼓励社会公众形成扶养家族亲人的良好风尚,不致使老无所依、幼无所养。
【法条】
《民法典》第1131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问:侄子可以继承大伯遗产吗?
答:人们常说“不知意外与明天哪一个先来临”,在继承开始前,继承人却意外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为了防止继承顺位落空,《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了代位继承制度。也就是说,作为被继承人的大伯,其兄弟姐妹先于大伯死亡,此时大伯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就是侄儿是可以代位继承大伯遗产的。这样的规定可以让遗产更大可能被家族亲人所继承,体现了国家对自然人私有财产尤其是被继承人遗产的尊重和保障。
【法条】
《民法典》第1128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问:痴呆老人立下的遗嘱有效吗?
答:立遗嘱,需要遗嘱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才会有效,也就是说,遗嘱人要意识到立遗嘱行为的性质和可能产生的后果,遗嘱要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痴呆老人显然已无法准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其所立的遗嘱应归于无效,此时遗产分配按法定继承方式进行。
【法条】
《民法典》第1143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问:父债一定子还吗?
答:俗话说父债子偿,但法律上却未必如此。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对于父亲的个人债务,子女本不承担还款义务。若父亲去世,子女继承遗产的,那么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父亲应当缴纳的税款和个人债务;超过的部分,除自愿偿还外,不承担偿还责任;子女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由此,父债是否需要子偿,主要看子女是否继承父母的遗产,只有继承遗产,才会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还款责任。
【法条】
《民法典》第1161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