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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愤!10岁男孩“离家出走”死亡,犯罪嫌疑人为生母继父?网友:还曾发“寻子”视频!
  发布时间:2023-05-31 09:59:55 打印 字号: | |

5月24日,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公安局通报:“临晋镇居民谢某某向临猗县公安局报案,称其10周岁的儿子张某某5月3日凌晨离家出走,请求临猗县公安局帮助寻找。临猗县公安局于2023年5月23日找到失踪人员张某某,已确认死亡。目前,犯罪嫌疑人谢某某、王某某已被临猗县公安局抓获,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件经过

男孩生父张先生与生母谢某某在几年前离婚,男孩一直跟随着生母谢某某生活,该生活地点同时也是谢某某现任老公,男孩继父王某某的家。

5月4日,男孩生母谢某某报警,称3日凌晨其儿子张某某在临晋镇下豆氏村离家后一直未归,走时上身穿橘色、黑色格子两件衣服,下身穿墨绿色裤子,背黑色书包。

民警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5月8日,临猗县警方发布协查通报,悬赏1万元寻找张某某线索。

遗憾的是,在接下来的20天里,没有任何男孩的消息,无论警方与亲属怎样寻找,都没有发现任何痕迹。

最终,5月24日,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公安局发布通报,称男孩遗体已经找到,嫌疑人已经抓获,案件正在持续推进中。


真相扑朔迷离?

据调查,男孩的死,不是意外身亡,而是被人谋害。警方已将两名嫌疑人抓捕归案,据报道,为男孩的生母和继父。

知情人士透露,两人将男孩杀害后,将尸体埋在继父王某某父亲的坟墓中。被抓后,两人亲自指认了现场。知情人士透露,男孩遗体上伤痕累累,生前应该是遭受过殴打与虐待。

一个鲜活的生命,在一瞬之间离开人间。更加令人悲痛的是,男孩的生母与继父还在各类平台上佯装悲伤,四处寻子。

当他们在视频中流下眼泪的同时,他们的脑海中是否还会回忆着那晚他们夫妻二人将已经死去的男孩偷偷埋在地下的情形,是否会在假情假意向公众洗白的同时,内心受到道德与真相的谴责。

目前,该案件还在持续进行中,我们不仅为男孩的离去感到悲伤,同时也应当从法律的层面认识到谢某某与王某某行为的严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男孩继父王某某此前也曾被曝出有家暴倾向。在男孩失踪当晚,邻居听到他们家孩子的哭声,因为平时后爸对这个孩子不是很好,打孩子的次数比较多,孩子哭泣频繁,所以28日晚上听到哭声了,也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后半夜就再没听到声音了,也再没了孩子的消息。

此外,云冲村一位村民告诉记者,王某某是三婚,他脾气火爆,为人不行,曾对前两任妻子家暴,村民都不愿跟他接触。

由此可见,男孩在生前最后一次遭受到的殴打与虐待,并不是偶发事件。

虐待行为区别于偶尔打骂或者偶尔体罚,其明显特点在于,虐待行为是经常甚至一贯进行的,具有相对连续性。根据邻居的讲述,男孩应当是长时间都受到生母与继父的虐待,涉嫌虐待罪。

值得注意,如果男孩的生母与继父,是故意要致使男孩重伤或者死亡,而采取长期虐待的方式来实现其犯罪目的,将涉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男孩的遭遇和死亡结果,其亲生父亲、从小抚养他长大的奶奶,以及关心他的姑姑,悲痛万分。

或许,更为悲痛的,是男孩本身,这个赋予了他生命的人,结束了他的生命。

痛定思痛!离异家庭中孩子的处境

值得我们倾注更多关注


社会

有关部门应更加关注离异家庭中未成年人情况,对可能不符合监护条件的监护人予以监督,对未成年人予以保护,避免虐待等侵害未成年人事件发生。同时,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责任与惩罚措施的普及和解读,避免孩子成为家庭矛盾的“出气筒”,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学校应加强对离异家庭中学生身体、心理健康的关注,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介入或报有关部门介入,并承担起一定的对学生父母的教育责任。

本案事件虽极端少见,但有关家庭、家长仍应重视对孩子的陪护与关心,更好地承担起监护职责,避免因监护缺位导致的恶性后果发生↓


家庭

新组建家庭双方,均负有对孩子的抚养、保护义务,更遑论主动施暴、侵害孩子生命。

处理好个人情绪,不要将孩子作为“出气筒”。部分离异家庭,父母一方将离异的挫败感归责于孩子,久而久之,不仅家长会产生心理扭曲,孩子也会产生焦虑、悲观的情绪。

孩子的生父母,均应参与孩子的成长与陪护。这是家庭义务,也是法律义务。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普法志愿者 姜烨
责任编辑:太和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