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通报
5月17日,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通报了一起中学生杀人、伤人案件。通报内容显示:犯罪嫌疑人张某(男,16岁)于上课期间在教室内对同学张某某(女,17岁)进行殴打,并先后将进行劝阻的老师囤某某(男,43岁)、高某(男,53岁)打伤,经进一步调查,张某还涉嫌于5月14日晚在邻居家中将焦某某(男,60岁)、王某某(女,55岁)夫妻二人杀害,于5月15日早将其母亲曹某某(51岁)殴打致昏迷。目前,张某已被通州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张某可能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张某作为一名16周岁的高中生,是否应负刑事责任?一起来看看相关规定
刑法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由此可见,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张某已经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对其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行为,应当负相应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