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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钱还债,可以以车抵债吗?
  发布时间:2023-06-08 09:13:46 打印 字号: | |

民间借贷中

债务人因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将自己名下房产、车子拿来抵债的做法屡见不鲜,但实现债权要通过合法途径,本院刚审结一起债务人因无法偿还债务进而名下车子被非法拖走进行维权的案件,那么,是不是没钱还就可以直接扣车“以物抵债”呢?


普法小课堂

何为物权、债权?

物权为对世权,绝对权,享有物权者,其余所有人均有对物的不作为义务,不得侵犯物权;债权为对人权、相对权。债权只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对其余人不发生效力。因此,一般情况下,物权优于债权。


相关案例

陈某于2018年4月从案外人周某处购买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一辆,双方商定的价格是358000元,同日陈某支付了首付款11890元,该车过户登记于陈某名下,因资金问题,陈某与某融资有限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套系合同》,该公司为陈某支付了余下车款,并办理了车辆的抵押登记手续。2021年,某融资租赁公司以陈某不能偿还购车款为由未经任何合法程序将陈某的车辆拖走,并留下告知函给陈某。后陈某起诉判令某融资租赁公司返还陈某案涉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某融资租赁公司向陈某主张债权,可以直接将案涉车辆拖走,需满足以下前提:1、该公司对案涉车辆享有所有权;2、或该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自助行为。

综合本案证据,陈某向案外人购买案涉车辆,并且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是案涉车辆的所有权人,对该事实某融资租赁公司在庭审中也予以认可。陈某虽然不能按期向某融资租赁公司还款,但该公司的债权并不符合“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因此公司直接将陈某名下车辆拖走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自助行为”。

依据物权先于债权的原则,通俗地说,车辆还在陈某名下,说明车子还是陈某的,公司在不满足紧急情况下采取拖车的自助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是对陈某物权的侵犯,陈某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公司返还案涉车辆。至于公司与陈某的债权债务问题,可通过另案诉讼或其他方式解决。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自助行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说法

实际生活中,大多数人都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没钱就拿车拿房来抵债,但往往忽略了“以物抵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车子或房子仍登记在债务人名下即仍归债务人所有,须先变更登记或通过合法程序予以变更所有权,因此,提醒债务人在遇到债权人要求以物抵债的情形时,应学会鉴别物权和债权的区别,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于债权人而言,在实现债权前可先完善抵押物的变更手续,或采取合法的手段处置抵押物,这样可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来源:辽宁普法综合西乡塘法院
责任编辑:太和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