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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超市排队买菜被挤倒 受伤谁该负责
  发布时间:2023-06-08 09:33:47 打印 字号: | |

超市购物是

一种人人都习以为常的消费模式

有时超市也会推出打折促销等活动

吸引不少人排队抢购

然而人群拥挤往往伴随巨大安全隐患

一不小心就容易发生受伤事故


案例一

今年年初,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

2021年10月,曾某在某超市所在卖场大门前等待超市开门,后在卖场开门后涌进超市途中被人挤倒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022年1月,曾某的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曾某多次和超市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超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

事发当天,超市门外有人聚集等待集中进入超市购物,但该超市在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开门,导致人员拥挤致曾某倒地被踩踏,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曾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漠视自身安全也有一定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基于经营者安全保障责任系补充责任,但曾某可以向超市主张权利,超市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实际侵权人追偿。虽该超市的经营场所在二楼,但是该大门是进入二楼的公共通道,曾某某向其主张权利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经确认,各项损失合计14万余元。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结合发生的原因力大小,酌定超市承担70%的责任,曾某承担30%的责任。超市已支付3877元,还应支付9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保障义务。

每逢节假日,各类商场、超市促销活动不断,希望商家在经营过程中,以此案为戒,不断完善服务设施,加强安全管理,注意人员分流及秩序疏导,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整洁、有序的购物环境及优质的服务,进而实现稳健安全经营。消费者们在购物时,也应当自觉排队,既要做到文明有序购物,更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要拥挤抢购,做到“开心而来,安全而归”。


案例二

2021年7月27日,罗女士来到荆门市消委投诉,称其在荆门某超市购物当天,由于人多拥挤,被挤压致肋骨断裂,住院29天,经过司法鉴定判定伤残等级为十级。罗女士认为超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多次找超市协商赔偿,超市称已投保,只能按照保险公司认可的50%赔偿,双方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八条第二款“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规定,市消委工作人员展开细致的调查,根据调取的监控录像显示,超市举办开业酬宾活动当天,门口人流量大,门外未设置相关警示牌,缺少工作人员维持秩序,发生人员挤压,且在罗女士受伤后寻求帮助时未采取任何施救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市消委工作人员多次联系超市负责人,督促其承担经营者责任,最终超市承诺按照定损金额的70%进行赔偿,赔偿金额共计66870.3元。10月14日,罗女士告诉市消委工作人员已收到66870.3元赔偿金,表示十分感谢。


普法君提示

商场大型活动人群聚集

安全隐患需提前做好防范

市民在商场里参与人群密集的活动

也应注意个人安全

不要拥挤推搡,不要做危险动作

尤其是家长,要照看好自己的小孩

谨防被人或物伤到


 
来源:辽宁普法综合荆门晚报、中国法院网、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太和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