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某与江某本是同村村民。由于章某侵占了江某的承包地,二人发生纠纷。
据法庭调查,江某于某日0时先后两次拨打章某电话,通话时长均在10分钟以上,更为重要的是,在两次通话过程中,江某都对章某实施了辱骂行为。
就在通话当日的15时
章某感到身体不适。
被家人送往医院后,章某被诊断为前庭周围性眩晕;并有多发性脑梗死、大脑动脉粥样硬化、颈动脉硬化、二型糖尿病和电解质紊乱病症。住院期间,章某共花费医疗费5千余元。
章某认为,其生病住院是江某的辱骂行为所致,并且其行为还导致自己经常被噩梦惊醒,遂将江某起诉至平阴法院,请求江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只动口
没动手
也需要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江某在0时左右两次拨打章某电话并对其进行辱骂,后章某于当日住院,江某的辱骂行为与章某此次发病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故应承担相应责任。
由于江某实施辱骂行为的主要原因,是章某侵权在先——侵占承包地,因此章某自身也有责任。
与此同时,章某此前患有疾病,此次发病,江某的辱骂行为仅是一个诱因,并非全部原因。因此,江某不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只需承担其中的30%。
裁判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为什么没有动手打人
只是把人“骂”进医院
也构成侵权行为
这是因为,法律规定了一种特殊义务:先前行为的危险防范义务。
如果行为人的在先行为给他人带来某种危险,那么该行为人应当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他没有尽到危险防范义务,构成法律上的“过错”。
本案中,依据一般社会知识经验,江某应当知道自己的过激言语可能引发章某身体上的不适,仍然放任自己实施辱骂行为,没有尽到危险防范义务,最终造成章某人身损害,具有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遇到纠纷, 该如何解决呢?
人与人发生矛盾后,试图用争吵、辱骂的方式解决问题,从来没有胜利的一方。
生活中难免发生纠纷,但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纠纷需要用理性、文明的方式来化解。
如果我们能够严于律己,宽以待人,与邻里相处时,多说几句“对不起” “没关系”,生活中将会减少许多烦恼,增添更多幸福,社会也会因为你的善意,充满和谐与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