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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疼!9岁女孩遭体罚,头皮、面部和上肢多处受伤……
  发布时间:2023-06-09 13:50:31 打印 字号: | |

据相关媒体报道,河北保定莲池区某小学内,一名9岁小学生因为没有按时完成作业,被老师用作业本拍打,导致面部受伤,还出现了“厌学”情绪,令人揪心不已

孩子妈妈许女士在接受采访时说,自己9岁的女儿小尹,因为部分作业未完成,班主任唐老师就将很大的书本卷起来,在讲台上对孩子的面部、头部还有肩膀击打了三下,力度很大,最后还将书本扔到孩子头上,面部出现的伤痕,就是击打导致的。

许女士介绍,自己此前曾告知孩子的班主任,小尹需要照顾家中的病人,还要给住院的姥姥送饭,可能会影响学习,但没想到,几日后就出现了被体罚的情况。许女士说:“我们家孩子很懂事,并不是像网友说的那样调皮难管教。”

被体罚的小女孩小尹,也因为这件事情,产生了很大的心理阴影,不愿意去学校。许女士说,女儿事后出现了恶心、呕吐等症状,去保定市法医医院门诊检查后,被诊断为头皮挫伤、面部挫擦伤和上肢损伤。

4月9日,该小学的一名年级负责人表示,孩子被体罚后家长就报警了,警方已经介入。

校方也对体罚的老师,做了“顶格处理”,已经停职。保定市教育局工作人员也表示:“我们会关注这个事的。”


面对“体罚”式教育

法律究竟能做什么?

能保护多少合法权益?

都应该是孩子和家长的必修课

一.法律态度,对“体罚”说不!

1.《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解读: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主要从人格尊严的保护层面,明确规定:学校的老师不得有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行为。

2.《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第十二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解读如下

解读:

相比《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进一步明确了“体罚”和“变相体罚”的概念,情形的细化更利于判断何为“体罚”,也更有助于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与身心健康。

本案中,班主任唐老师用书本击打小尹的行为,直接造成小尹身体痛苦,损害了小尹的人格尊严和身体健康,符合“体罚”的情形,是被法律明确禁止的。


二、严重“体罚”,触犯刑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体罚造成人身伤害的,能够追究涉事者的刑事责任,根据受伤程度,涉案者要承担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刑事处罚。


本案老师的“体罚”行为

触犯刑法吗?

本案中,涉事老师的行为没有对小尹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程度,尚不足以用刑法规制。




心痛之外

涉事老师被停职

学校做法是否于法有据?

值得追问

三、 停职教师,于法有据

文章前面已经提到,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二条,明确禁止了体罚与变相体罚。

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也就是说,对教师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的,根据行为情节,学校应当给予教师批评教育、暂停履职或给予处分,甚至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本案中,学校所做“顶格处理”——停职,属于暂停其履职的决定,符合法律的规定,于法有据。


 

来源:青少年普法公众号
责任编辑:太和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