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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玩捉迷藏,一人被铁锤砸伤,学校拒绝赔偿!法院这样说
  发布时间:2023-06-09 13:58:09 打印 字号: | |

小王(化名)是某学校小学三年级的学生,这天下午课间,他和几个要好的同学一起玩起了捉迷藏的游戏。

为便于隐藏和不被发现,小王跑向了学校后院的锅炉房的方向。

可是,万万没想到,原本是一件高兴的事,却在这一刻发生了意外……


发生了什么?

原来,在向学校后院的锅炉房方向奔跑的过程中,要路过学校的一处正在施工的区域,小王在奔跑中直接与迎面而来的一位在学校施工的民工师傅撞在了一起,该民工师傅手中拿着的铁锤不偏不倚正打在了小王的脸上。

小王当场倒地,一时间嘴角流血不止。

意外发生后,小王所在学校老师及时带小王到附近医院进行治疗。


各执一词

在了解到小王受伤是因为学校民工手中的铁锤所致后,小王的家人一致认为小王所在学校对小王的受伤具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并要求小王学校承担保险理赔之外的赔偿、小王日后治疗所需费用、挂号费、定期检查费以及小王的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82002.78元。

学校则认为,学校并不存在任何过错责任,因此学校拒绝承担任何赔偿。

双方各执一词,协商未果,小王的家人遂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我国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

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法院认为,小王所在学校应对小王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法律,学校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

在本案中,由于学校的疏于教育和管理,小王课间跟同学玩捉迷藏游戏时跑到学校施工作业区,致使学生小王与施工的民工师傅发生碰撞后导致学生小王身体遭受伤害,因此学校应负有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由于民工师傅对学生的伤害是在其履行其职务的过程中导致的,因此应由民工的雇用方学校来承担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小王虽是小学生,但在法律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具备一定的识别和判断事物的能力,对行为的危险性应具有一定的预见能力,而小王因奔跑过快疏忽大意最终造成自身伤害,因此,自己也应负有一定的责任。


结语

最终,法院认定,小王家人请求学校负担保险公司理赔之外没有报销的治疗费及挂号费的请求,理由合理,法院给予支持,按照责任划分,学校负担这部分60%的经济赔偿,小王一方自己承担40%的经济损失。至于小王家人所主张的要求学校承担的其他费用由于没有实际发生和请求根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最后判定小王所在学校向小王父母支付人民币共计181.66元,并驳回小王父母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启示

这个案例启发我们,作为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应当落实对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职责,保护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人身安全。特别像本案中学校内部有施工区域的时候,为确保学生安全,更要做好对施工现场人员和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并做到施工场地与学生活动场地的严格区分隔离,防止因为疏于管理而发生本案中这样的学生人身伤害意外。


 
来源:青少年普法公众号
责任编辑:太和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