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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发布!二审维持原判
  发布时间:2023-07-05 14:34:33 打印 字号: | |

2023年7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施行三十周年。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效应,彰显海事司法在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和维护海洋权益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2022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10件典型案例

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着力打造涉外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主动施惠承认外国法院海事判决,增进我国同世界各国间的司法协作互信;充分尊重当事人仲裁意愿,依法采取仲裁保全措施,营造支持仲裁的司法环境;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公正高效化解纠纷,中国海事司法的公信力和影响力不断提升。

二是充分发挥海事司法职能作用,促进国际航运复苏和海洋经济发展。加强海事纠纷诉源治理,按照“妥处一案,解决一片”的原则化解群发性纠纷,维护国际贸易和航运秩序;准确理解国际通用合同范本含义,积极适用国际惯例,服务保障国际航运市场健康发展;保护船舶融资租赁交易安全,规范航运金融市场秩序,助力优化航运发展软环境。

三是加大海洋环境司法保护力度,保障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支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严厉打击非法盗采海砂等违法行为,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保障海洋生态环境安全,以司法审判护航海洋生态文明建设。


案例9

马西马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MAXIMAS INTERATION GROUP LIMITED)

与海城镁肥实业有限公司等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出租人香港马西马斯公司与海城镁肥公司采用1994年版金康航次租船合同范本订立航次租船合同,以“东洋丸(TOYO MARU)”轮装载6633吨化肥自中国鲅鱼圈港运至印度尼西亚班贾尔马辛港。卸货作业因下雨、罢工曾发生过中断。马西马斯公司收取海城镁肥公司支付的运费后,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海城镁肥公司等连带支付滞期费等及利息。


【裁判结果】

大连海事法院审理认为,1994年版金康航次租船合同范本第16条(a)和(b)款对因罢工影响装卸时间的计算、卸货港滞期费支付均作出了规定,该条(c)款中的“后果”并不包括装卸时间延长,航次租船合同也未约定罢工时间应从装卸时间中扣除,故案涉罢工期间不应在装卸时间中予以扣除。同时,根据“一旦滞期,永远滞期”的国际惯例,在进入滞期时间后因下雨造成的卸货中断亦不应在滞期时间中扣除。据此,法院判决海城镁肥公司承担滞期费42万余元及利息。海城镁肥公司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中国企业在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提供基础建设物资过程中发生的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中国法院尊重国际商事规则,根据当事人采用的金康航次租船合同范本,准确认定罢工条款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适用国际惯例处理当事人有关装卸时间的争议,依法保护香港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对此类涉外海事纠纷具有类案参考意义。案件的审理有助于引导国内企业在对外贸易活动中正确理解国际商事活动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有利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为助力国际航运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服务与保障。


【一审案号】(2019)辽72民初160号

【二审案号】(2021)辽民终955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