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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意外残疾,能否享受就近上学的权利?
  发布时间:2023-07-06 14:02:20 打印 字号: | |

一名正享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孩子发生了意外

身体上有了残疾

能否享受就近上学的权利呢?


【权威说法】

此前,教育部印发《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完善随班就读工作机制,提升随班就读工作水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确保随班就读学位,同等条件下在招生片区内优先安排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指导意见》指出,加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工作要坚持科学评估、应随尽随,坚持尊重差异、因材施教,坚持普特融合、提升质量,实现特殊教育公平而有质量发展。


建立义务教育阶段

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台账

《指导意见》强调,要健全科学评估认定机制,规范评估认定,建立工作台账。每年4月底前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残联、街道(乡镇)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需求进行摸底排查,5月底前,委托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是否适宜随班就读提出评估意见,根据评估意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台账。



同等条件下在招生片区内

优先安排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各地要健全就近就便安置制度,坚持优先原则,强化控辍保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确保随班就读学位,同等条件下在招生片区内优先安排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并利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加强监测,切实保障具备学习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不失学辍学。



加快建设并实现

省市县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全覆盖

各地还应完善随班就读资源支持体系,加强资源教室建设,发挥资源中心作用。各地要加快建设并实现省、市、县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全覆盖,更好为区域内承担随班就读工作普通学校提供专业服务。


落实教育教学特殊关爱

制订个别化教育教学方案

《指导意见》还提到,要落实教育教学特殊关爱,注重课程教学调适,培养生活劳动能力,完善残疾学生评价制度,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要遵循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和学习规律,合理调整课程教学内容,科学转化教学方式;制订个别化教育教学方案,帮助残疾学生提高自主生活质量和劳动能力;并健全符合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实际的综合素质评价办法,突出对社会适应能力培养、心理生理矫正补偿和劳动技能等方面的综合评价。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要加大对随班就读学生的关爱帮扶力度,建立学生之间的同伴互助制度,促进共同成长。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各校要选派符合条件的优秀教师担任随班就读教师,并保持教师队伍相对稳定。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探索引入社工、康复师等机制,承担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照护以及康复训练、辅助教学等工作;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评先和绩效奖励等工作中,对直接承担残疾学生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给予适当倾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落实资源教师特殊岗位补助津贴政策。要切实抓好组织落实,加强部门协作,加大推进力度,强化家校共育,共同为残疾学生成长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指导意见》还明确,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教育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和高等学校)开展随班就读可参照执行。


【律师说法】

中国实行的是就近入学政策,残疾人的子女也应该遵守这一规定。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残疾儿童,如果其家庭附近没有适合的特殊教育学校或普通学校无法满足其特殊需求,则可以优先考虑到其他区域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此外,在公立学校招生时,需要特别注意残疾人子女的权益保障。例如,学校必须提供无障碍设施,如坡道、电梯等,以便残疾人子女能够自如进出教室和楼层;对于聋哑、视力障碍等不同类型的残疾儿童,学校要有专门的师资和教具,确保他们能够接受与年龄相当的教育,并且在学习上获得充分的支持和关注。总之,残疾人的子女在就近入学的前提下,应根据其残疾类型和特殊需求,合理安排教育资源,让他们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潜力,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和权益。


 
来源:辽宁普法综合央广网、教育部网站、安徽残联微信公众号等
责任编辑: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