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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剧!8岁小男孩被武术教练殴打致死?身上多处淤青伤痕!教练疑制造意外死亡假象?
  发布时间:2023-08-04 09:15:16 打印 字号: | |

6月18日14时许,青岛城阳区某武术运动俱乐部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致一名八岁男孩死亡。案发后第六天(6月26日),公安机关对该事故进行了情况通报,并将涉案三名教练查获,依法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一 案情回顾

6月18日中午12点40分左右,这名八岁小男孩的父母接到俱乐部老板的电话,称孩子出事了,正在医院抢救,快不行了……

孩子父母匆忙赶到医院,急诊科医生告诉他们,孩子在送来医院的前二十分钟就已经没有了呼吸,而且身上有多处淤青、伤痕……

从孩子母亲的叙述可知,孩子在被送去俱乐部时,还是好端端的,但仅仅过了一天半时间,便死于非命。

据悉,俱乐部人员为逃避责任,在把孩子打得奄奄一息后,故意将其拖在椅子上坐着,任其撞倒在地,企图制造小男孩自己摔倒、意外死亡的假象。

二 诉诸刑法

1、涉案人员是否构成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

其一,据涉案人员刻意制造小男孩从座椅上摔倒致死的假象可知,他们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属于主观故意。

其二,最终发生了小男孩死亡的严重后果。

其三,小男孩死亡是由涉案人员主观故意造成的,即涉案人员的意思表示与死亡的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涉案人员的行为系故意犯罪,按照刑法相关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

2、涉案人员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相应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具体到本案——

其一,从客体来看:涉案人员故意伤害小男孩的身体,系侵害了他人的身体权。

其二,从客观方面来看:涉案人员恶意殴打小男孩,系实施了损害他人身体的积极行为,且该行为属于非法进行的,并且最终造成了小男孩死亡的严重后果。

其三,从主体来看:涉案人员皆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其四,从主观方面来看:据涉案人员刻意制造小男孩从座椅上摔倒致死的假象可知,他们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属于主观故意。

综上所述,涉案人员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情形,根据相关刑法规定,应当承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罚。

三 武术俱乐部是否承担故意伤害犯罪的刑事责任?

作为本案的涉案主体之一,武术俱乐部是否应当一同受到处罚,也是大众关注的焦点话题。

《刑法》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对小男孩伤害致死的行为,究竟是不是单位意志,还需等待案件的进一步调查,如果是,则单位依法应当承担故意伤害犯罪的刑事责任

来源:青少年普法公众号
责任编辑: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