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经历:在就公共场所就餐时,往往会不经意间听到邻桌的对话。多数时候大家对此都过耳即忘,但偏偏有这样一位“认真偷听”的男子,通过邻桌谈话中的信息帮助警方抓住了逃犯...
01 “偷听”立了功?
武汉市民姜先生最近立了功:成功举报一名被福建警方网上通缉的在逃犯罪嫌疑人,使其被缉拿归案。而他发现该名嫌犯的过程,可真是叫人直呼精彩。
2月8日,姜先生在一个街头小饭店吃饭时,无意间听到了邻桌的聊天:
“哎,咱广告店里那个新来的,程xx,你熟不?”
“不熟啊,咋啦?”
“你不知道,人家身上可背着秘密!听说是在福建那边犯事了,一路躲过来的!”
“还有这事?那我以后可得离他远点儿...”
不经意间得知了这么一个“大秘密”,向来关注社会法治问题的姜先生可坐不住了——自己身边很可能有逃犯!但震惊过后,冷静下来的他想到:光听几个店员的一面之词,不足以判断其聊天内容是否属实。
于是,第二天一早,姜先生就根据邻桌讲的位置悄悄找到了那个广告店,又装作办事人员进入店内,询问该店有没有一个叫“程xx”的。得知该店确有一名从福建来的叫程xx的员工后,他便迅速拨打了110报警,向警方说明了自己的推测。
当地派出所接到电话后,第一时间派出民警据其线索前往现场核实,发现该店员真的是在逃人员程某红,便立刻对其进行了抓捕。就这样,潜逃数月的程某红被缉拿归案。
你若碰到此事,也会去向公安机关报告吗?欢迎到下方评论区与大家讨论↓
02 “举报”是权利也是义务
姜先生凭借深深的社会责任感和对法律知识的熟悉,成功发现、举报了逃犯,维护了社会环境的安宁稳定。
近些年来,姜先生这样的人在社会中并不少见——比如大名鼎鼎的“朝阳群众”,他们心怀正义,善用举报,帮助警方惩处了一伙又一伙罪犯,积极同违法犯罪作斗争。而举报一切违法犯罪,既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我们必须尽到的义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揭发、举报社会黑暗面,是对法律尊严的维护,更是对个人道德的升华。国家支持、倡导大众合理合法行使举报权,意在鼓励人们积极向善,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弘扬公平正义的社会风气,让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果惠及千家万户。
03 “举报”需有据,亦要重安全
鼓励举报不等于纵容诬告
“举报”是把刺向黑暗的利刃,但它绝不能被盲目挥舞伤人。为了防止有人恶意曲解法律条文对他人进行陷害,我国法律也作出了规定: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当然,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此外,举报人的安全问题也值得我们注意
“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
为了防止被举报人对其进行丧心病狂的报复,社会各界都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举报人本人在收集证据检举违法犯罪时,要采取灵活巧妙的方法,尽量不要与对方起正面冲突,把保护自己放在首位;
举报人以外的社会群众应秉持正确价值观,对违法犯罪的举报者持敬意与保护态度,不可故意向犯罪分子透露其私人信息甚至怂恿报复;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尘埃虽微,仍可补益山海;
烛光虽弱,亦能增辉日月。
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进步之本,作为公平正义的对立面,违法犯罪一向为千千万万有良知有道德的人民唾弃、打击。如果人人都从自身出发,将正义进行到底,我们的社会则将更加和谐而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