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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的鹿茸、鹿鞭片居然没有检验检疫证明?
  发布时间:2023-08-07 09:14:54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鹿茸、鹿鞭片等养生补品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结后,法官通过数据分析,发现近期全市法院存在多起涉动物保健品类的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中反映出的相关市场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引起了法官的关注。为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一方面,奉贤区人民法院以“奉法客堂间”为沟通平台,主动跨前,向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司法建议书。另一方面,在“奉法客堂间”开设专题讲座,通过典型案例,向消费者讲解涉及食品安全领域的法律问题。


案情回顾

原告吴某向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其购买的“鹿茸”和“鹿鞭片”没有动物检疫证明和标志,属于不安全食品,故请求判令商户退还货款并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

被告商户则辩称,自己销售的商品属于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生产许可证、保健品批准等;涉案商品是被告经多方转手后购得,无法提供原始检疫合格证明。

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涉案的动物身体部分,属于动物产品,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也规定“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因被告对涉案商品无法提供相关证明,应认定为不合格食品。

法官在组织调解过程中,向双方释明法律规定和诉讼风险。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和解。原告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发出司法建议

努力从源头化解食品安全风险

为帮助经营者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预警机制,提升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防范风险能力,减少类似食品安全类诉讼,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奉贤区人民法院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

一、加强日常法律培训,提醒经营者注重源头防范

加强对经营者的日常普法宣传,提升经营者诚信经营、自觉守法的意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提供、留存相关动物产品的检疫证明和标志,强化溯源管理,确保食品源头安全。

二、加强日常检查监管,督促经营者自查整改

审判实践中发现,经营者销售动物产品缺乏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情况并非个例。建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检查、监管活动中加强对食品经营企业的检查监督,及时排查监管漏洞,对存在上述问题的经营者及时责令商品下架,限时整改;号召经营者对门店进行自查自纠,增强商户的自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三、加强诉源治理,完善食品安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在发现类似食品安全事件或者群众举报投诉后,及时作出反馈,妥善处理纠纷,防范风险于源头。必要时,联合多部门协同化解纠纷,实现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

积极回复 加强治理

司法建议发出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并及时回函表示:

一、强化日常监管,督促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进一步强化对区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的监督管理,督促经营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做好索证索票工作。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对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同时结合区“菜篮子”工程建设,多措并举督促经营者把好质量关。

二、开展普法培训,营造良好食品安全科普氛围

以“食品安全宣传周”为载体,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政策宣传解读、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同时,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科普效应,在农贸市场等场所设立各具特色、贴近群众的科普站,借力位置优势、场所特点,以部门共建最大化“食品安全+”农产品科普,提高食品安全科普广度和深度。

三、注重部门协作,形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合力

进一步加强部门沟通,对发现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食品、农产品生产者,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农产品种养殖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


法官说法

谭文忠

奉贤区人民法院

立案庭二级法官

近年来“养生补品”较为火热,部分消费者在盲目追求多品种“科学搭配”滋补养生的同时,却忽略了入口食品本身的质量,这也让一些不法生产者、经营者有了可乘之机。

消费者应当仔细甄别“花言巧语”,确保食品安全第一位,生产者、经营者则应当坚守底线,自觉维护市场健康秩序。

一、消费者需谨慎识别,拒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

我国《食品安全法》中对于食品安全标准具体分为: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特定人群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标签和说明书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和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产品在生产、经营环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具体要求,导致了食品品质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即可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消费者轻易“入口”不但无法达到养生滋补的效果,反而可能增加身体受到损害的风险。

审理本案中,法官发现经营者无法提供动植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无法确保其产品来源无毒、无害,应当认定为不安全食品。

二、经营者需诚信经营,强化食品安全溯源管理的意识

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者需承担惩罚性赔偿。审判实践中,一些经营者会抗辩称自己并非“明知”,此时需由经营者举证证明其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注意、审核义务

经营者相对消费者来说往往具备更多的商业便利,需要证明其在进货、查验中尽到了相应的义务。经营者在履行其进货查验义务时,应当自觉强化溯源意识,如要求上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无法证明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与涉案鹿茸、鹿鞭片的关联性,无法确保涉案食品确实经过正规的检验检疫程序,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官在审理该案后对于相关市场乱象主动参与社会治理,通过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司法建议书的形式,对相关市场主体进行预警,提示相关部门开展后续执法、监督工作,以期对行业监管疏漏及时弥补,维护消费者的“入口”安全,营造更好的法治营商环境。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诊疗、净化、消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以及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来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