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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意“约死”?!炫耀“成功助力”自杀!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3-08-11 11:01:13 打印 字号: | |

/一起吗?我有无痛死亡方法

是否一起自杀

兄弟,我给你推荐一个无痛的方法吧!包送走!

……

/

判了!



2021年11月至12月,冯某在互联网论坛上多次搜索自杀、抑郁的相关文章,并主动向留言评论的百余名网友,发送诱导性信息…

冯某加入多个微信群,以“与他人一起自杀”为由,向多个网友介绍、推荐自杀的方法……

11月24日,济南某学院在校学生马某在某App上看到了冯某的留言,本就患有抑郁症的他联系上了冯某——


“在世上多待一天都是煎熬”

冯某适时向其发出“一起走”的邀请

12月1日,马某在酒店吸氮自杀。马某自杀后,冯某一再通过微信追问,“兄弟,走了吗”,并在互联网上向其他网友炫耀,“看,我刚送走的!”

12月3日,公安机关以冯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进行刑事立案,并于12月5日将其押解归案。


教唆他人自杀者,其罪当罚!


 No.1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教唆他人自杀者,其心可诛!其罪当罚!

本案中,冯某的诱导性话语,让马某轻生的念头愈发强烈,冯某不仅向马某传授了“吸食氮气”的自杀办法,更为其推荐提供了同城的卖家;

待氮气到货后,冯某甚至悉心教授马某操作方法,还多次与其视频确认是否正确安装,以保证自杀一次性成功;此外,冯某还不断表示自己早已忍受不了煎熬,催促马某“尽快走”,不然自己就要“先行一步”……

冯某的行为令人不寒而栗,就我国目前刑法体系而言,虽然并没有直接处罚教唆自杀行为的相关规定,且自杀不构成犯罪。

但是,教唆他人自杀,可参照传授犯罪方法罪即故意使用各种手段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处罚

唆使、怂恿,甚至提供自杀建议方法的,会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


原汁原味 法治专区


刑法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罪】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机关如何判定本案? 

No.2 

司法机关针对该案判定了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教唆、诱导或传统意义上的帮助行为;

二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死者的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三是相约自杀行为的刑法责任评价。

2023年2月,该案一审开庭

检察官向法庭阐述:

被告人冯某(犯罪主体:14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以相约自杀为名,主动向被害人推荐、传授自杀方法,发送自杀工具购买链接,提供虚假的自杀成功范例,促使被害人实施了自杀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冯某对被害人实施的“隔空助力”基本等同于“面面相授”,产生了实质帮助,反映出其明显具有积极追求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予以帮助的主观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故意),且其帮助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侵犯客体:他人生命权)之间具有物理和心理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023年4月,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五年。对一审判决结果,冯某不服并提出上诉。

近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组建“约死”群,违法! 

No.3 

“网络约死”“自杀群”“约死群”……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和社会发展,一些人在网络上宣泄负能量,有些人本来只是吐槽几句,但聚在一起越说越难受,这时如果有人怂恿,就可能会“相约”去死。值得注意的是,组建类似的“约死群”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目前,从公安的角度,要治理类似的群,存在不少困难。

“一个群里,各个省的网友都有,属地很难确定,而且很多用的是暗语,也很难察觉。”一位民警说,他希望更多的网友能够提供相应的线索,见到类似“约死群”立刻举报。

若是作为群组信息提供者和微信群的群主,一旦发现有这种情况发生,应履行相应的规劝和报告的法律义务,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告到公安机关。

按照《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保持对生命的爱与敬畏 

No.4 

此前,“不跳不是人”“怎么还不跳”等多个跳楼起哄事件仍历历在目,他们将鲜活生命的瞬逝视为一场生动有趣的表演,是缺少对生命的爱与敬畏的表现。

法律解决不了所有的社会问题,法律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更为重要的是人内心的道德准则,我们应当去思考,什么值得我们去敬畏。

我们是不是能够像康德那样,始终对两件事情保持敬畏,一是头顶璀璨的星空,二是心中神圣的道德法则。

当命运的齿轮转动之时,有人成为“看客”“教唆者”“凶手”,但也有人义无反顾地成为“劝生者”——

他们是儿子自杀后潜伏在约死群中想尽办法劝解疏导年轻人的父亲;

是经过心理咨询和专业治疗后情况好转后成为心理救助志愿者的原轻生男孩;

是面对灾难,奋不顾身的消防员战士……

他们无不在用自己的方式诠释着对生命的爱与敬畏

——对自己的生命

——也对他人的生命

“请你务必,一而再、再而三,三而不竭,千次万次,毫不犹豫地救自己于这世间水火。”


如果你需要帮助,别犹豫,请拨打下面任意一个电话热线:

青少年心理咨询热线

电话:(0755)8267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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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2355

全国24小时心理危机干预热线

电话:400-161-9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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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0110808

全国心理咨询电话24小时

电话:962525

中国心理危机与自杀干预中心救助热线

电话:010-62715275

愿你看尽人世冷暖,遍历世间千帆,仍觉人间值得❤️










 
来源:青少年普法公众号
责任编辑: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