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7月下旬到8月上旬
是我国华北、东北地区降水最为集中的一段时期
北方汛期降雨分配集中
暴雨强度大,来势汹汹
近期
我国北方特别是华北及东北地区
降水天气明显增多
容易出现洪涝及次生灾害
如城市内涝、山洪、山体滑坡、泥石流等
针对汛期人民群众所关心的涉法问题
“辽宁普法”特邀律师为大家做简要分析
01
因暴雨或洪水导致交通运输出现阻碍,卖方无法发货或在途货物无法到达,是否构成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暴雨、洪水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因此不构成违约。
02
双方已签订买卖合同,但因洪水导致卖方所有的合同标的物毁损,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能否不承担违约责任而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以上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03
卖方已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承运人在运输途中遭遇洪水导致货物毁损,责任由谁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承运人不因不可抗力致货损而承担责任,如果买卖合同未约定此种情况谁承担责任,则应当由卖方自担责任,买方不需要承担责任。
04
卖方与承运人已签订货运合同,交付运费后,承运人在途中遭遇洪水导致货物毁损,运费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五条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承运人应当返还给托运人运费。
05
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高腐蚀性等高度危险物的管理者,因暴雨、洪水导致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管理者应当赔偿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管理者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