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7月下旬到8月上旬
是我国华北、东北地区降水最为集中的一段时期
北方汛期降雨分配集中
暴雨强度大,来势汹汹
近期
我国北方特别是华北及东北地区
降水天气明显增多
容易出现洪涝及次生灾害
如城市内涝、山洪、山体滑坡、泥石流等
针对汛期人民群众所关心的涉法问题
“辽宁普法”特邀律师为大家做简要分析
01
在洪水中丢失贵重或有纪念意义物品,刊登悬赏公告后,拾得人可以要求支付赏金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根据以上规定,拾得人有权要求支付赏金。
02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但房屋被洪水淹没无法居住,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返还租金吗?
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返还已经交付的剩余租期所对应的租金,而对于已经实际发生租赁期限所对应租金出租人无返还义务。
03
因大暴雨导致租赁的房屋漏雨,谁应当维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出租人应当维修房屋直至可以居住。
04
因大暴雨导致租赁的房屋漏雨,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维修,出租人不维修,承租人可以自己维修吗,费用谁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05
暴雨、洪水来袭之时,为逃生而损坏了邻居的财产,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比如在洪水时,人们往往会在房顶上求生,此时可能踩坏砖瓦,那么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可以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