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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威胁“姐姐”自行实施猥亵并远程观看,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3-08-26 10:40:27 打印 字号: | |

以“姐弟”相称认识多年

“弟弟”竟利用网络

对“姐姐”实行敲诈勒索和隔空猥亵


案情回顾

被告人许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相识于2008年,以“姐弟”相称。

2021年11月期间,许某某虚构名为“谭杰”的身份,通过微信联系李某某进行裸聊。许某某擅自开启手机录屏功能,将李某某的裸体视频保存至手机。之后,许某某以该裸体视频向李某某敲诈7000元,并威胁其自行实施猥亵行为供其远程视频观看。


法院审理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他人裸体视听资料相威胁、恐吓,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同时,被告人许某某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威胁他人自行实施猥亵行为供其远程视频观看,其行为又构成强制猥亵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许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遂以被告人许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网络交友需谨慎

切勿在网络上向他人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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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好自己的隐私和安全

如遇到威胁、恐吓或侵害

务必及时报警


 
来源:新余市渝水区法院
责任编辑: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