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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跳单”,中介费还得付!
  发布时间:2023-09-25 10:06:16 打印 字号: | |

先说说 啥叫“跳单”

所谓“跳单”

其实就是房屋买卖中介活动中

委托人绕过中介人

与第三人签订合同

其目的是为了逃避支付中介费

那么此种“跳单”行为

是否要支付中介费呢?


相关案例

小杨找到一家房产中介公司,想买套房。根据买家的需求,中介公司找到一处符合条件的房屋。经过中介带着实地看房、买卖双方见面等一系列流程后,以198万元的价格达成意向,同时约定了付款方式、交房时间、中介服务费等事宜。小杨向卖家支付了2万元购房定金。在达成购房意向后,小杨以“中介费太高”为由,拒绝签合同。然后,她撇开中介公司,私下与卖家达成了交易并完成了过户手续,最终成交价格比中介介绍时高了5000元,为198.5万元。

中介公司认为自己被“跳单”了,于是把小杨告上了法庭,起诉要求小杨支付的中介费金额:51480元。正好是198万元的2.6%。

小杨辩称,最初中介公司只说中介费会优惠,没说具体能优惠多少,且在自己决定签合同时中介费一分都没优惠,所以就终止了合同。另外,如要收中介费,中介公司就要进行服务,但是中介公司只是带着看房,看房之后,自己并没有享受中介公司的后续服务,因此只愿意出1000元的看房辛苦费。


法院判决

法院一审判决书认为,原告(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已向被告(买家)提供房源信息,带去实地看房,从中斡旋,促使房屋买卖双方达成交易价格为198万元的口头合意。但买家以中介费过高为由,拒绝签订中介合同,却又继续与卖家履行房屋交易, 买家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对于中介公司提出“赔偿51480元中介费”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请求金额过高。一审判决,法院最终酌定为:买家小杨赔偿房产中介公司损失5000元。


法官说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对于“跳单”行为,法院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双方合同约定并结合诚实信用原则对“跳单”行为进行认定,并判决违约方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对于“跳单”行为有了明确的规定,首次将“跳单”行为的认定上升到了法律层面,确认了实际提供服务的中介人享有报酬请求权,为保护中介方的合法利益明确了法律依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来源:辽宁普法综合自宁波晚报、上海金山法院
责任编辑: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