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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野外溺亡!家属:赔偿120万
  发布时间:2023-10-13 10:58:08 打印 字号: | |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州若羌县人民法院联合若羌县司法局、若羌县铁干里克镇综治中心,成功调解一起溺水死亡赔偿纠纷。

若羌县某公司新入职员工李某与其他两名同事张某、赵某,在铁干里克镇辖区工地开展野外工作,当日13时左右,吃完午饭后的三人相约前往离施工工地不远处的塔里木河河边玩水,李某不慎溺水死亡。李某家属得知消息后,赶往施工驻地要求公司进行赔偿120万。公司认为,李某溺亡属于意外死亡不属于工伤,故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为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若羌县司法局及铁干里克镇综治中心向若羌县人民法院申请协助调解。法官工作室接到电话后,立即赶往离县城170公里处施工驻地开展调解工作。

法官工作室工作人员在了解事发情况后,将公司负责人、受害人家属及张某、赵某约至施工驻地会议室进行调解。双方对案情进行讨论,法官工作室工作人员在认真分析双方纠纷争议点后,认为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故而分别从情理、法理上做当事人思想工作,努力把争议的焦点缩小,促使双方当事人家庭有进一步调解的意愿。

法官工作室工作人员与调解员向公司表示,李某系家中独子,希望能够理解受害人家属心情,并讲明其在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及未进行安全培训的情况下,让员工直接参加工作,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向受害人家属讲明李某是在非用工时间溺亡,不属于工伤,同时,李某作为成年人有预知危险的情况下,前往野外水域进行玩耍,需为自己承担一定的责任;向张某、赵某讲明三人相约一起玩耍,其二人作为作为老员工没有尽到劝阻义务,也应承当一定的责任。

最终在法官工作室工作人员与调解员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劝说下,某公司结合自身条件慎重考虑下,由公司补偿受害人家属35万元,张某补偿受害人家属1000元,赵某补偿受害人家属1000元,双方当场握手言和,解开心结。

调解成功后,法官工作室工作人员与若羌县司法局、铁干里克镇综治中心领导、调解员及双方当事人立即返回若羌县铁干里克镇司法所制作卷宗,由法院进行司法确认。这起因意外溺水死亡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