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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法院审结销售伪劣产品案
  发布时间:2023-12-26 08:49:03 打印 字号: | |

近日,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伪劣产品案,判处被告人张某城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2018年5月,王某辉(已判决)在被告人张某城等人的介绍下,驾驶小车从福建省漳州市运送一车假冒伪劣卷烟,前往浙江省温州市。当晚,王某辉驾车行至福鼎市某路段时,发现执法部门设卡检查,遂打电话向被告人张某城等人报告情况,随后驾车冲卡并向温州方向逃窜,行至温州市永嘉县时,将车内卷烟丢弃并驾车逃离。

当晚,执法人员在该地查扣王某辉丢弃的1425条“利群(新版)”卷烟。经鉴定,上述卷烟价值199500元,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同年6月,被告人张某城为帮助上家销售假烟,安排卢某阳、王某辉(均已判决)等人分别驾驶车辆运输假烟至浙江省温州市、台州市等地,其本人则乘坐小轿车在前方探路。次日凌晨,卢某阳驾驶商务车行至闽浙高速检查站时,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拦截,并查扣该车及车内“中华(硬)”卷烟225条、“玉溪(软)”卷烟225条、“利群(新版)1475条”等。经鉴定,上述卷烟价值共计359500元,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王某辉等人驾驶商务车行至沈海高速公路福鼎市境内时,被告人张某城电话通知王某辉称执法部门在分水关路段设卡检查,王某辉遂驾车掉头沿沈海高速公路往福建省霞浦县方向逃离,并将车牌更换后藏匿于霞浦县。之后,被告人张某城前往霞浦县接王某辉等人逃回漳浦县。

后执法人员在霞浦藏匿点查扣“利群(新版)”卷烟1450条。经鉴定,上述卷烟价值共计203000元,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城明知他人销售假冒伪劣卷烟仍提供帮助,价值共计762000元,其行为同时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应依照处罚较重的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综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